保健品日加满请明星代言上海东铪商贸公司被罚112万

文具 2025-12-12 13:53:10 18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0日讯 近来,保健上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品日两则行政处分决议书显现,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及潘粤明因违背广告法规则,加满别离被上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12.36万元、请明25.79万元。星代

  其间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305号)显现,言上经查,海东铪商当事人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主营食物出售等事务,司被且出售的罚万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归于保健食物(同意文号:国食健字G20041476),核定保健功用:缓解膂力疲惫,保健进步免疫力。品日为推行、加满宣扬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请明当事人延聘具有必定知名度的星代中国大陆影视明星潘粤明,并托付北京天地合一广告有限公司拍照、言上制造了含有潘粤明手持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的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用于广告等商业用途。

  另查明,当事人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在抖音企业账号和企业微博“日加满”发布了上述60秒视频;于2021年6月16日在小红书企业账户“日加满品牌店”发布了上述60秒视频;于2021年7月8日在微信大众号“日加满”发布了标题为《集结|所定潘粤明的帅能量》的推文,推文中配有上述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上述发布的视频和推文中均未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2021年7月22日当事人在相关渠道删去上述广告内容。上述广告费用按实践发布状况核算,合计人民币1,123,600.00元。

  上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以为,为宣扬、推行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当事人运用影视明星潘粤明名义和形象制造视频、平面精修图,并配以案牍发布于抖音企业账号等媒体的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经营者或许服务提供者经过必定前言和方式直接或许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产品或许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之规则,构成商业广告。当事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产品或许服务,自行或许托付别人规划、制造、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之规则,系本案广告主。

  上述保健食物广告中,当事人使用影视明星潘粤明的名义和形象对所出售的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作引荐、证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使用广告代言人作引荐、证明。”之规则。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物广告中未显着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保健食物广告应当显着标明‘本品不能替代药物’。”之规则。

  当事人发布的上述保健食物广告未经广告检查机关检查,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物广告,以及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进行检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检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检查;未经检查,不得发布。”之规则。因为当事人是依据推销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的归纳成心,系同一违法行为一起违背多个法令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九规则,依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则予以处分。

  鉴于上述广告继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活跃合作调查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中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核算或许显着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消营业执照,并由广告检查机关吊销广告检查同意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检查请求:……(三)违背本法第十八条规则发布保健食物广告的。”之规则,上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中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议对当事人从轻处分如下:

  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佰壹拾贰万叁仟陆佰圆(1123600)。

  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市监总处〔2022〕322021000445号)显现,经查,当事人潘粤明系中国影视艺人,具有必定社会知名度。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承受托付拍照了日加满牌日加满饮品(绿瓶装,属保健食物,同意文号:国食健字G20041476)60秒视频和3张平面精修图片用于商业推行。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57,885.07元。

  上海市商场监督管理局以为,当事人作为具有必定知名度的大众人物,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形象,为产品作引荐、证明,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许形象对产品、服务作引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之规则,系广告代言人。

  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和形象为保健食物作引荐和证明的上述行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保健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使用广告代言人作引荐、证明。”之规则,构成违法代言广告行为。鉴于上述广告继续时间短,且当事人能活跃合作调查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二)违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则,在保健食物广告中作引荐、证明的。”之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从轻处分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257885.07);

  二、处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伍万柒仟捌佰捌拾伍圆零角柒分(257885.07)。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上海东铪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该公司大股东为上海东锦食物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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